行政院金管會 令 ~ 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1號一、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婚禮顧問取報酬,其服務範 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如附表)。二、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保險法第九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澎湖民宿、項目如下:服 務 範 圍服 務 項 目風險規劃一.人身風險規劃二.財產風險規劃三.責任風險規劃四.損害防阻規劃五.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再保險規劃再保險規劃與諮詢(註一)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協情趣用品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註二)註一:所稱再保險規劃與諮詢,限業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與原經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註二:所稱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係指非經該保險經澎湖民宿紀人洽訂之保險契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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